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81號原告 楊菊珍 被告 馬歆柔
馬歆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5,365元(計算式:1,653,639+4,201,72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