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祖新 代理人 林育鴻 律師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價值之財產僅新光金融控股公司股票321股(調查資料及債務人資產鑑估值均詳附件資產表及財產處分方案所示)。債務人所有上開動產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院於107年4月11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後,經斟酌有陳報之債權人意見、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終止)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慧芳附件: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務人葉祖新(Z000000000)清算財團資產表、財產處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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