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夏興國 被告 沈宣昀 即黑色貓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所為訴之聲明內容,除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100,000元外,另請求在網路及聯合報刊登「道歉與更正聲明啟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應分別徵收之。請求賠償100,000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請求刊登啟事部分,依上開法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