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1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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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118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6年度訴字第01118號原告弘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經訴字第096060610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95年1月13日以「PHYBASANYU自然本色及圖」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如附圖1所示),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類之「香皂、洗手皂、洗面皂、清潔調理洗面乳、洗面霜、洗面乳、洗浴泡劑、沐浴乳、香浴乳、洗髮精、洗髮乳、潤髮乳、潤髮精、手用清潔劑、洗髮露、洗髮沐浴雙用洗劑、洗浴露、泡泡浴沐浴劑、沐浴球、含竹醋液之香皂及泡澡用沐浴劑」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認本件商標與據以核駁之註冊第0000000號「三悅Sanyue設計圖」商標(下稱據以核駁商標,如附圖2所示)構成近似,且指定使用於類似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應不准註冊,以95年
10月5日商標核駁第295572號審定書為應予核駁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聲明、陳述係依其起訴狀所載)。
㈡被告聲明:⒈駁回原告之訴。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類之商品,是否該當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而應不准註冊?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原告申請之系爭商標整體外觀係為「一綠色大小葉片圖Sa
nyu沿葉片邊緣斜置與葉片呈一體之圖形設計」並加上「PHYBA」外文及「自然本色」中文之整體商標,而據以核駁商標係為「顯著之三悅中文」加上「水藍色近似水紋之線條Sanyue順其線條」整體設計之商標。系爭商標顯著處為「一綠色大小葉片圖」,與據以核駁商標「顯著之三悅中文」有明顯之差異,原告系爭商標之葉片設計圖下方輔以一般字體之「PHYBA」外文,據以核駁商標並無此外文設計,另於下方另更輔以「自然本色」之一般字體中文與據以核駁商標「顯著之三悅中文」有整體明顯之差異。被告豈能將系爭商標之「一綠色大小葉片設計圖中Sanyu外文」,與據以核駁商標之「水藍色近似水紋之線條Sanyue順其線條」,分別將其外文拆開以僅有「e」字有無判斷為近似商標,而未就整體外觀作判定。
⒉就其「Sanyu」其漢語拼音可為「三漾」,據以核駁商標
中「Sanyue」以將其拼音以中文「三悅」做明顯之表示,另系爭商標另有中文「自然本色」及外文「PHYBA」,當消費者以口頭訂貨時僅會以據以核駁商標「三悅」,則原告之消費者口頭訂貨時除會以「三漾」亦會以「自然本色」及「PHYBA」之三種說法,若單就「三漾」與「三悅」兩者之讀音亦有其明顯差異亦難謂有讓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⒊注意程度係以一般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程度為準。當消費
者施以普通注意就兩商標整體所呈現之中文,原告之商標為「自然本色」,據以核駁商標為「三悅」,若以圖形施以普通注意亦有其明顯之不同,另系爭商標有明顯「PHYB
A」外文,據以核駁商標並無此外文,整體亦不致使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按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
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為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前段所明定。所謂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係指商標給予消費者的印象,可能有使消費者混淆而誤認商品之來源,包括誤認來自不同來源的商品以為來自同一來源,或者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判斷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被告公告之「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列有各項相關參考因素。其中商標近似及商品類似二項要素,依前揭法條規定為必須具備之要件。其他參酌要素則視個案中是否存在而為斟酌。
⒉商標近似係指二商標予人之整體印象有其相近之處,若其
標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時,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審查基準5.2.1參照)。經核商標近似之判斷得就二商標外觀、觀念及讀音為觀察,本件系爭商標圖樣上之外文「Sany
u」,以橘黃色突顯標示於整體商標圖樣上方,予人寓目印象深刻,與據以核駁商標圖樣上之外文「Sanyue」相較,僅字尾「e」一字母有無之些微差異,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雖原告稱本件商標係由橘黃色外文「Sanyu」,其下為2綠色葉片圖形,左方葉片圖形稍大,右方葉片圖形略小,2葉片圖形下方為黑色外文「PHYBA」,最下方為黑色中文「自然本色」所組合而成,與據以核駁商標係由黑色中文「三悅」,其下為淺藍色線條,最下方為黑色外文「Sanyue」所組合而成,視覺感受完全不同。然因一般消費者實際購買行為態樣都是憑著對商標未必清晰完整的印象,在不同的時間或地點,來作重覆選購的行為,而不是拿著商標以併列比對的方式來選購,所以細微部分的差異,在消費者的印象中難以發揮區辨的功能,故商標近似與否應以異時異地隔離觀察來加以判斷。
⒊商品類似係指二個不同的商品,在功能、材料、產製者或
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如果標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商品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則此二個商品間即存在類似的關係(審查基準5.3.1參照)。本件系爭商標所指定使用之「洗面乳、沐浴乳、洗髮精、洗髮乳、手用清潔劑...」等商品,與據以核駁商標所指定之「人體用清潔劑...」商品觀念相同,如標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一般商品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則所指定使用之商品間應屬存在相當程度之類似關係。⒋綜合判斷商標在圖樣近似及商品類似之程度等因素,本件
原告申請註冊之商標與所引據核駁之商標其高度之近似程度及指定商品間高度之類似,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有致相關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自有首揭法條之適用。
理由
甲、程序方面: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事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按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為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本文所規定。所謂「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係指兩商標因相同或構成近似,致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同一商標,或雖不致誤認兩商標為同一商標,但極有可能誤認兩商標之商品/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服務,或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言。而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則應參酌商標識別性之強弱、商標之近似及商品/服務類似等相關因素之強弱程度、相互影響關係及各因素等綜合認定是否已達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二、經查:
㈠、系爭商標圖樣係由橘黃色外文「Sanyu」,其下為2綠色葉片圖形,左方葉片圖形稍大,右方葉片圖形略小,2葉片圖形下方為黑色外文「PHYBA」,最下方為黑色中文「自然本色」所聯合組合而成;而據以核駁商標圖樣係由黑色中文「三悅」,其下為淺藍色線條,最下方為黑色外文「Sanyue」所聯合組合而成(詳如附圖1、2所示)。二者相較,其圖樣上之外文各為引人注意之主要部分之一。系爭商標圖樣之外文「Sanyu」,與據以核駁商標圖樣之外文「Sanyue」,均有相同之外文「Sanyu」部分,僅後者之外文「Sanyue」字尾多一字母「e」之細微差異,於外觀及讀音上均不易區辨,二商標整體觀察或連貫唱呼之際,具有普通知識之消費者,於交易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有所混淆,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
㈡、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香皂、洗手皂、洗面皂、清潔調理洗面乳、洗面霜、洗面乳、洗浴泡劑、沐浴乳、香浴乳、洗髮精、洗髮乳、潤髮乳、潤髮精、手用清潔劑、洗髮露、洗髮沐浴雙用洗劑、洗浴露、泡泡浴沐浴劑‧‧‧」等商品,與據以核駁商標所指定使用之「人體用清潔劑」等商品相較,兩者皆為個人清潔、美容及美髮等商品,其功能、材質大致相當,且常來自相同之產製業者,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況觀之,存在高度之類似關係。
㈢、綜合判斷本件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在圖樣近似及商品類似之程度等因素,自易使相關商品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而致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應有首揭法條規定之適用。
三、從而,被告認系爭商標註冊申請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前段之規定,而為核駁系爭商標註冊申請之處分,於法核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9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李玉卿法官陳忠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