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廖淑宜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被告 彭康均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0年度易字第24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彭康均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蘇揚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