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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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2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右博特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素真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呂佩芳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鳳翔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逸輝 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27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查: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右博特開發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二、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鳳翔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4,194元【計算式:114,194元+5,000元×24(第二審辦案期限2年)=234,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
三、兩造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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