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石擎天 即合信眼科診.被告 江定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6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賴彥魁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