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四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林玠民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拘提後亦未到案,本院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日發布通緝,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緝獲到案,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販賣安非他命罪,罪嫌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所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己將近三月,該案目前業經辯論終結,尚未宣判,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