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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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二號
原告申○○○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
黃逸仁 被告黃○○
乙○○巳○○癸○○甲○○○宙○○宇○○玄○○地○○丑○○未○○戊○○己○○卯○○壬○○午○○寅○○亥○○天○○庚○○酉○○辛○○丙○○丁○○子○○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 律師複代理人 陳榮昌 律師被告戌○○
中邑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文傑 兼訴訟代理人辰○○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請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四千二百二十六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按本件訴訟標定價額經核定為二百五十八萬六千四百六十二元(11280x3/26x200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折合銀元八十六萬二千一百五十四元,應徵裁判費銀元九千四百八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二萬八千四百五十二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台幣一萬四千二百二十六元,尚欠新台幣一萬四千二百二十六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B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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