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六○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金石~B2法官吳登輝~B3法官魏式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靜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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