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聲更㈠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更㈠字第一號
聲請人即再審原告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素珍 右聲請人與再審被告 黃美間 確認債權不存在再審事件(即本院九十年度再字第二四號)聲請訴訟救助,經裁定後由最高法院廢棄原裁定,本院更為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本件聲請人與再審被告黃美間確認債權不存在再審事件,(即本院九十年度聲再字
第二四號)雖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予以駁回,再審聲請人於同年三月四日始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本院駁回上開再審聲請人所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再審之訴之裁定,係得抗告之裁定,再審聲請人對上開裁定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現繫屬於最高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本件聲請訴訟救助即繫屬於最高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此為最高法院就本件個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本院自應受其束)。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何方興法官蔣有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