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三一六號
自訴人達合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自訴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因被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當庭釋放候傳。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曾正耀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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