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259號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48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26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處新臺幣(下同)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汽車駕駛人違反第56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其無法當場責令改正者,亦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之行為,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85條之1、第7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汽車,包含機器腳踏車在內,同條例第3條第8款亦規定甚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甲○○所有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於93年3月22日至5月19日期間違規停放在台北市○○○路○段○○號,經警逕行連續舉發「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處所停車」之違規共26件,惟因受處分人住址遷移,前開26件違規舉發通知於93年11月26日始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受處分人不服舉發,提出申訴,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單位即臺北市停車管理處調查結果,仍認其有前開違規行為,乃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及處理細則暨基準表等規定,從輕裁處每件罰鍰600元,26件合計15600元。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固不否認其所有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確有於93年3月22日至5月19日期間違規停放在台北市○○○路○段○○號之事實,惟辯稱:伊於92年1月已從「台北市○○○路○段○○巷○○弄○○號4樓」搬遷至「台北市○○○路○段○○○巷21之4號」,主管機關未就正確送達地址為合法送達,且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裁決每筆罰鍰600元後,聲請人又調閱94年2月2日違規查詢報表查詢結果,發覺所有罰款竟變成每筆1200元,主管機關針對本案交通事件為二裁決,不合法律規定云云。
四、經查:㈠受處分人有於前揭時地違規停放前揭車號輕型機車之事實
,除為受處分人所不否認外,亦有舉發違規通知單及現場違規相片在卷可稽。
㈡又汽車駕駛人之住址有變更者,本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登記之義務,違者應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5條第1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對汽車之定義,包含機器腳踏車在內,前已敘明。
故受處分人DVC-096號輕型機車之住址變更,當依前開規定負有申報登記之義務。
㈢本件受處分人住所搬遷,為其所坦認之事實,則其未按規
定報請變更登記,已違法在先。因受處分人未依法申報異動登記,而致本件26筆違規舉發通知單均遭退件處理,遲至93年11月26日始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此等遲滯係可歸責於受處分人,受處分人竟責難主管機關應隨時查證其最低額即600元罰鍰,爰是,受處分人藉此全盤否認上開
26筆違規舉發通知書送達之合法性,並無理由。㈣況且,汽車駕駛人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固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但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甚明;本件受處分人將車輛長時間停放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其人並已離開車輛,依前揭法條規定,舉發單位即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科學儀器採證後自得逕行舉發是項違規行為,並得連續舉發,無庸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至於是否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違規車輛並收取移置費,法條既未為強制規定,自屬原舉發單位裁量權限,尚非本院所得審酌。因此,受處分人指摘原舉發單位如一開始即通知送達,則不可能任其違規停放,且如有阻礙交通,應通知拖吊處理,何需連續告發云云,顯不足採。至於,對於人民所處以行政罰緩之處分既為一行政處分,如有書面,自須將該處分之書面送達於受處分人,始對外發生一定法律上之效力,而本件受處分人所調閱94年2月2日之違規查詢報表係僅供民眾方便查閱之書面資料,並非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決處分,當無行政處分之效力至明,故受處分人指摘原處分機關對本件交通事件為二裁決,不合法律規定云云,則純屬受處分人對於法令之誤解。
㈤綜合上述,本件受處分人既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資證明原處分機關有何違法不當之處,僅空言要求本院撤銷原裁定,尚難認其上述辯解為可採,本件事證明確,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確有如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於93年3月22日至5月19日期間違規停放在台北市○○○路5段49號之事實,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連續裁處受處分人最低額罰鍰每件600元,26件合計15600元,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裁罰額度亦甚妥適,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案號│違規日期及時間│違規地點:││││││├──┼───────┼───────┼────────┤││││││1│北市裁三字第裁│93.03.22│ 忠孝 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0:00│││││││├──┼───────┼───────┼────────┤││││││2│北市裁三字第裁│93.03.29│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08:10│││││││├──┼───────┼───────┼────────┤││││││3│北市裁三字第裁│93.04.01│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4:25│││││││├──┼───────┼───────┼────────┤││││││4│北市裁三字第裁│93.04.02│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3:50│││││││├──┼───────┼───────┼────────┤││││││5│北市裁三字第裁│93.04.05│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5:05│││││││├──┼───────┼───────┼────────┤││││││6│北市裁三字第裁│93.04.12│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09:15│││││││├──┼───────┼───────┼────────┤││││││7│北市裁三字第裁│93.04.13│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5:35│││││││├──┼───────┼───────┼────────┤││││││8│北市裁三字第裁│93.04.14│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4:25│││││││├──┼───────┼───────┼────────┤││││││9│北市裁三字第裁│93.04.15│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5:45│││││││├──┼───────┼───────┼────────┤││││││10│北市裁三字第裁│93.04.19│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4:35│││││││├──┼───────┼───────┼────────┤││││││11│北市裁三字第裁│93.04.20│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5:20│││││││├──┼───────┼───────┼────────┤││││││12│北市裁三字第裁│93.04.21│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3:50│││││││├──┼───────┼───────┼────────┤││││││13│北市裁三字第裁│93.04.22│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5:30│││││││├──┼───────┼───────┼────────┤││││││14│北市裁三字第裁│93.04.23│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5:15│││││││├──┼───────┼───────┼────────┤││││││15│北市裁三字第裁│93.04.26│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5:10│││││││├──┼───────┼───────┼────────┤││││││16│北市裁三字第裁│93.04.27│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5:20│││││││├──┼───────┼───────┼────────┤││││││17│北市裁三字第裁│93.04.28│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5:15│││││││├──┼───────┼───────┼────────┤││││││18│北市裁三字第裁│93.04.30│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5:05│││││││├──┼───────┼───────┼────────┤││││││19│北市裁三字第裁│93.05.03│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5:10│││││││├──┼───────┼───────┼────────┤││││││20│北市裁三字第裁│93.05.05│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5:40│││││││├──┼───────┼───────┼────────┤││││││21│北市裁三字第裁│93.05.06│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5:05│││││││├──┼───────┼───────┼────────┤││││││22│北市裁三字第裁│93.05.11│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4:05│││││││├──┼───────┼───────┼────────┤││││││23│北市裁三字第裁│93.05.13│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5:20│││││││├──┼───────┼───────┼────────┤││││││24│北市裁三字第裁│93.05.14│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09:15│││││││├──┼───────┼───────┼────────┤││││││25│北市裁三字第裁│93.05.18│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4:00│││││││├──┼───────┼───────┼────────┤││││││26│北市裁三字第裁│93.05.19│忠孝東路五段││││││││22-1A0000000號│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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