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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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2號原告 楊桂軍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 律師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被告 楊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思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萬5,056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數項聲明,互有競合關係(原告於其訴之聲明第三項表明:被告任一人於其給付範圍內,他被告免給付之義務),是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訴訟之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22萬4,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4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差額4萬7,42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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