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44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裕吉 債務人 黃國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伍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