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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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506號聲請人 許寶珠
許惠珠 共同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葉禮榕 律師相對人 許佩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陳報並提出相對人許佩珠之親屬同意書(檢附空白親屬系統
表及同意書供參)以及相對人之父母及所有兄弟姊妹在印尼國最新戶籍資料或除戶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並請翻譯成中文,經中華民國駐印尼國外交單位認證)。
二、本件聯絡人:澤股書記官張淑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258)。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