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原聲簡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原聲簡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壢原聲簡再字第1號聲請人 徐珊珊 泰國代理人 李詩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判決人 徐金德 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2087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僅提出如附件之「刑事聲請再審狀」敘述理由,並附聲證一即聲請人與徐金德之日常生活照片,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而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並非程序中所得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有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規定,裁定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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