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莊崑山法官陳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美姿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