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上易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八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自訴不受理,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泛言指摘原判決有瑕疵,惟未提出具體理由,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慶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