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二一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