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二五號
上訴人丁○○
乙○○丙○○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0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徐文祥~B3法官張明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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