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陳素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瀠 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店
補字第382號),聲請人於收受命補正裁判費之裁定後,聲請法
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者,應於訴訟程序終結
前為之。倘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影
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
迴避(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8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申請迴避狀所載。
三、經查,本院108年度店補字第382號事件,業於民國108年9
月9日經承辦法官裁定命原告即聲請人繳納裁判費而終結,
而聲請人遲至108年9月19日始具狀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等
情,有上開裁定及聲請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稽,是聲
請人之聲請法官迴避既在本院108年度店補字第382號事件終
結之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文毓
法官蔡寶樺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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