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堅富
輔 佐 人  李雅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朝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朝富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40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逾期就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有明文規定。次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
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也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於起訴時聲
明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如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民國104年2月24
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B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的土地
返還原告,之後追加聲明被告應將系爭建物返還原告。所以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合併請求被告遷讓土地及房屋,依照
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原告請求的標的物不動
產價值。系爭土地依土地謄本所載,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130元,該地面積244.56平方公尺,所以系爭土地現值為31,
793元(計算式:130×244.56,元以下四捨五入);系爭建
物是鐵皮屋且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房屋課稅現值證明,
依照原告陳報系爭建物現值約10萬元,依上說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31,793元(計算式:31,793+100,000)。所
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但是上訴人在原審
僅繳納1,0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在卷足
憑,尚不足440元,爰命上訴人應補繳440元的第一審裁判費

三、又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0,000元,已如前述,
而上訴人是就原審敗訴部分(遷讓房屋)提起上訴,所以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沒有繳納,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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