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143號
原 告 蔡宜延
被 告 吳清貴
吳木井
吳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2月19日上午11時35分,在
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關於共有物之價值,民國107年間之鑑定價值與拍定價值差
異過大,有經詢問當事人意見後,送鑑定再行調查之必要,
因此再開辯論。
二、若原告無送鑑定之意願,應考慮以適當價格作為分割共有物
之找補金額,如:以原鑑定價格增加一定成數為標的物價值
。
三、被告吳金柱得出具委任狀委任代理人到庭,以求兩造當事人
最佳利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