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8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維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清安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肆拾肆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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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