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勞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邱宏祥
被 告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信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
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
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起訴聲明為:一、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二、被告應自民
國102年3月22日起,按月給付原告正常薪資,至被告同意原告回
復原職繼續執行職務之日止。核其性質,係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
收益而涉訟,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司法院第23期
司法業務研究會第12則法律問題研討結論併為參照)。而原告為
00年0月00日出生,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
休年齡65歲計算,距其退休年齡之期間超過10年,依上開規定,
應以10年計算權利之存續期間,然因原告未於起訴狀陳報每月「
正常薪資」之數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
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
每月「正常薪資」之數額,且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
計算起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每月正常薪資×10年即120個
月),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