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簡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源春 即 林延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2,1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