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508號
原 告 陳文丁
被 告 葉孫田
被 告 葉洪麗容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33萬333
3元,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聲請費用500元,
尚應繳足裁判費新台幣3萬3566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
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
繳者,將予駁回本訴,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1月24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