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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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仰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4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袁仰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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