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778號
原   告  王俊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 黃昭陽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黃昭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62,8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5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013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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