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309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肇嘉
訴訟代理人 林鳳蘭
被 告 施麗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
十三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壹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309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肇嘉
訴訟代理人 林鳳蘭
被 告 施麗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
十三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