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116號
原 告 曾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上仁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866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