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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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97號原告籃山照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阿文廖阿保 、廖阿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6,153元,應繳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廖碩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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