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75號原告 陳秋梁
陳秋海 被告 林晏輝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確認被告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民國94年度贈稅執特專字第35199號等之遺產及贈與稅法─贈與稅行政執行事件拍賣之坐落臺中市○○區○○段第669地號(地目田、面積1967.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其請求確認之利益即為卷附被告具狀表示願意承買之價金新臺幣(下同)12,429,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2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