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94號原告 紀思羽 原告與被告 盧偉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73,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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