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78號原告 廖江洋
廖林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炳煌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廖江洋、廖林秀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40,000元、246,7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11,296元、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