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8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源
李惠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8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源
李惠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