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3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雅綾
林貴宏共同選任辯護人蔡慶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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