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二三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為本院通緝到案,經予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裁定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四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三月。茲因被告上開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