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1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關係人丙○○
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收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