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10號原告 黃玉英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國財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邱砂邱有福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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