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司簡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麗卿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經本院於106年9月6日以投簡美民
安106投司簡暫調字第287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
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
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
相對人簡麗卿、 簡詹聯珠 、 謝簡鳳娥 、 彭聰輝 、 彭新鈜 、彭
美鈴、 陳敬倫 逾期迄未回覆,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
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