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71號
原   告 泛亞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台灣生命
舘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135號),
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
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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