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70號
原   告  林章瑜
       林章祺
       陳進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振鳴 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或陳報其
  市值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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