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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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政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宗賢 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