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68號聲請人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蘇志成 律師即 劉青霖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劉青霖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劉青霖於民國84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1,600,000元,約定民國86年1月20日償還本息。詎第三人劉青霖自民國85年7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600,000元。又第三人劉青霖於民國90年11月28日死亡,經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聲請人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為蘇志成律師,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1件、交易明細、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55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56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鎮○○○○段│21-2│建│6,194.00│10000分之19│├──┼───┼────┼────┼────┼─┼────┼──────┤│002│臺南縣○○○鎮○○○○段│22-1│建│6,621.00│10000分之19│└──┴───┴────┴────┴────┴─┴────┴──────┘┌──────────────────────────────────────┐│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6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53│臺南縣善化鎮│臺南縣善│8層樓房│77│77│平│鋼筋│10│平│全部│││8│小新里成功新│化鎮小新│鋼筋混凝│.1│.1│方│混凝│.0│方│││││村76號三樓│營段21-2│土造│9│9│公│土造│4│公││││││、22-1地││││尺│││尺││││││號│││││││││├──┴─┴──────┴────┴────┴─┴─┴─┴──┴─┴─┴───┤│共同使用部分:小新營段52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5;││小新營段65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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