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簡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二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撤緩偵字第二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参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壹台(內IC板壹塊)及新臺幣壹仟柒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邱柏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