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三一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壹萬壹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並具狀
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原起訴狀所載地址,經送達結果,因查無此號而退回)
並檢附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