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三一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壹萬壹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並具狀
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原起訴狀所載地址,經送達結果,因查無此號而退回)
並檢附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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