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四六號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 張竣榕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玖仟壹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