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四二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壹仟零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仟零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
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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